太平全家保综合意外险投保告知书

太平全家保综合意外险投保告知书


太平全家保综合意外险投保告知书

 

【基本信息】

本产品为意外险组合产品,适用条款为《无忧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报备文件编号{(太平财险)(备-意外)【2013】(主)46号}、{(太平财险)(备-健康)【2013】(附)152号},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天津、江苏、苏州、浙江、河南、山东、湖北、四川、湖南、重庆、青岛、山西、陕西、福建、安徽、辽宁、河北、云南、贵州、宁波、黑龙江、广西、厦门、内蒙古与江西等地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但对于本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您在非以上地区购买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影响。

【产品介绍】

1. 本产品投保人需20周岁至60周岁,能正常工作和生活,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配偶和子女默认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配偶需20周岁至60周岁,能正常工作和生活,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子女需6个月-6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2. 本保单各项保额由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额度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本保险单保险期间为一年。

4. 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5. 本保单仅保障1-3类职业人士,职业等级表明细见条款区域《太平财险-职业分类表》。如客户从事风险高于其保单载明职业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承保责任。

6. 意外医疗费用:按照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上海)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额后,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超过免赔额300元以上部分按100%比例赔付。

7. 本保险仅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意外。

8.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9. 本产品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

10. 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 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10周岁以下不超过20万元,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不超过50万元,但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除外不受此限制。

11. 保单形式:本合同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

电子保单查询路径:登陆太平官网(http://www.cntaiping.com/)==>客户服务(最上方)==>保单查询服务(左侧)==>财险==>电子保单下载==>输入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验证码即可下载。

电子发票下载路径:登陆太平官网(http://www.cntaiping.com/)==>客户服务(最上方)==>财险电子单证服务==>输入保单号、验证码即可下载。

12. 保全、退保流程: 当您的保单信息发生变化时或办理退保时,请您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办理相关事宜,以便我们能及时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①客户亲自前往公司营业柜面办理。

②客户委托业务员/他人前往公司营业柜面办理。

13. 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我们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

1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或在下列期间发生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四)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八)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  恐怖袭击。

(十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十二)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十四)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十五)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十六)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十七)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十八)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十九)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二十)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二十一)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  被保险人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六)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 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九)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及免赔天数。

 

【服务流程】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陆太平官网(http://www.cntaiping.com/)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重要告知】

1.如实告知:

1)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 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4)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6)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7)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其他信息】

1.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89。

 

特别说明:未尽事宜,请参照保险人《无忧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适用条款,投保前,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