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险附加险条款—中意财险(备案)[2010]N6号

家庭财产险附加险条款—中意财险(备案)[2010]N6号


附加险条款

入室盗抢条款

【仅适用于自住安心、租房无忧】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中载明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存放于住所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9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本公司在扣除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额后,按实际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 本扩展条款下保险财产因下列原因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

2)门窗未锁而遭盗窃;

3)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合租人员、寄宿人员盗窃行为。

2. 电脑(包括便携式电脑)、摄像机、照相机以及贵重物品在住所外遭受盗窃、抢劫。

3. 保险财产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4. 住所的任何部分被出租或转租期间所发生的盗抢。

5. 住所连续30天属于空房或闲置房屋所发生的盗抢。

(三)被保险人义务

本扩展条款下保险财产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四)赔偿处理

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应将被盗抢保险财产的权益转让给本公司,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财产,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家用电器电压异常条款

【仅适用于自住安心】

(一)保险责任

本公司限于本扩展条款,承保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1.供电线路遭受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2.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3.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2. 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3.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水、暖、气管破裂条款

【仅适用于自住安心、租房无忧】

(一)保险责任

1.因住所内的水、暖、气管破裂造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本公司负经济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2.在发生水、暖、气管破裂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也负赔偿责任。

3.因住所内的水、暖、气管破裂所致保险财产受到损失,如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首先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事后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本公司也可以按照本条款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向第三者追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2. 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3. 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4. 因年久失修等引起的水、暖、气管破裂造成的损失或损毁;

5. 邻居家漏水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6.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贵重物品条款

【仅适用于自住安心、租房无忧】

本公司限于本扩展条款,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风险使贵重物品在住所内遭受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仅适用于自住安心】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在住所内由于疏忽和过失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上述经济赔偿纠纷引起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

本附加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如果本公司需赔偿不止一方,则对各方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指除本公司、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共同居住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对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合租人、承租人的人身伤害,或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合租人、承租人所有的、保管的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或损毁;

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带来的经济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职业、经营或交易;

2)电梯、起降机、机动车辆、飞机、船舶或以机械和/或电力为动力的运载工具的所有权、占有或使用。

3. 与第三者订立的协议下应承担的、没有协议则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4. 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任何动物引起或带来的责任;

5. 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 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赔偿责任;

7. 任何类型的罚金、处罚或惩戒性赔偿;

8. 由以下原因引起或带来的责任:

1)侵犯设计图、版权、专利权、商标或注册设计;或

2)中伤或诽谤;

3)谋杀、寻衅、殴斗、从事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或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精神错乱时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9. 磨损和损耗、或装修住所引起的成本或费用,无论根据租约被保险人是否对该成本或费用依法负有责任;

10. 由其他保险合同专门保障的责任。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租金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仅适用于出租无忧】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附加保险条款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已出租的被保险房屋因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而遭受租金实际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受损房屋自损失发生时至恢复到可居住状态时的实际的租金收入损失。

主要用于经营或工作使用的被保险房屋的租金收入损失除外。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租金收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地震或海啸;

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叛乱、军事管制、恐怖主义行为;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人的故意行为;

5. 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风险导致房屋无法居住而遭受的租金收入损失。

(三)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房屋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尽快进行修复,不得拖延。对于无故拖延期间的租金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处理

发生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赔偿:

赔偿金额=(修复天数-免赔天数)×实际日租金损失额

修复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实际日租金损失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日租金赔偿限额为限。

修复天数:指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恢复可居住状态时止期间的天数。

 

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的某些用语具有特定含义,不论在投保单、保险单、任何批单或相关备忘录中出现,其含义相同。这些用语定义如下:

1. 保险人:指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2. 住所: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标的地址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仅用于居住的场所(用砖、石块、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建造,并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封顶),不包括公共区域。

3. 现金:指现钞、流通券、硬币、支票、汇兑凭证、银行汇票、旅行支票、旅行票证、储蓄存折、邮票、电话卡等。

4. 贵重物品:指黄金、铂金、银、玉、钻石、珠宝或其他珍贵金属或玉石,手表,艺术品,古董,瓷器,古玩,毛皮,红木家具。

5.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本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6. 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中列明的受本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7. 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8. 家政服务人员:指受雇于被保险人,并按其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被保险人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包括但不限于保姆、护理人员、清洁卫生人员、家庭教育人员、司机等。

9.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不能预见的、非本意的偶然事件。

10. 恐怖主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多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无论是否单独行动或与组织、政府相关,为了政治、宗教、思想或类似目的,包括影响政府或造成大众恐慌。

 

附表: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个月)

百分比(%)

1

15

2

20

3

30

4

40

5

50

6

60

7

70

8

80

9

85

10

90

11

95

12

100

注:

保险期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